一、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,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(或军官证、士兵证、护照、机动车驾驶证)进入鉴定场所指定的待考区,在考务人员组织下,学习有关考试规章,抽签决定鉴定场次、考位。
二、迟到二十五分钟内,可以入场,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;迟到二十五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点。
三、按抽签决定的场次,于鉴定前二十分钟,有组织地到指定地点集合,凭《准考证》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、验查身份,并交存鉴定禁用物品。领取鉴定用具和材料后,进入鉴定区,对号上考位,做鉴定前准备。
四、按规定携带鉴定用品赴考,对夹带鉴定禁用物品作业的,视情作如下处理:(一)暂停考试,带离考场检查纠错,做出记录后恢复考试;(二)取消考试资格,作业成果作废。
五、进入鉴定区后,应服从执考人员管理,不得任意调换、移动考位,违反且不听警告者,取消考试资格。
六、做鉴定前准备时,应对所使用设备、用具、材料、能源等进行检查,如有缺少、损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,及时向执考人员报告。
七、严格遵守有关文明生产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。
八、鉴定信号发出后,方可作业。鉴定过程中,不得询问题意、工艺和作业方法等问题,如遇试卷(图纸)印刷、装订、分发有误和字迹不清问题,应在本考位举手示意,待执考人员走近后,轻声反映情况,不得擅自离开考位处理。
九、开考三十分钟后,可出鉴定区。出鉴定区过程,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、文字、动作等交流;出鉴定区后不得再次进入,不得在其附近逗留谈论。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出鉴定区。
十、不得顶替代作、调包换件、互借鉴定用品,不得用语言、文字、动作等方法交流,不得窥视他人作业,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。第一次发生以上行为,予以警告、记名,扣除该场鉴定得分10%;第二次发生以上行为,取消该场鉴定资格,作业成绩作废。
十一、鉴定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,禁止吸烟、吐痰、吃东西、扔纸屑、无故发出响声。
十二、有特殊情况,需短时离开鉴定区,在不出考点、不超过二十分钟的前提下准许,并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。考试时间不予补回。
十三、突发疾病,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,允许不受时间约束,离开鉴定区就医。当场鉴定不予返回续考,鉴定成绩按已作业部分评判。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。
十四、完成作业后,将考位打扫干净、整理整齐,将领用的鉴定用具清洁、收齐,有序地放在考位上,作业成果中有试件的,将试件放在指定位置,然后举手请执考人员登记验收。经执考人员允许后,立即退出鉴定区。
十五、不得在试件上做记号,如有发生,作业成绩按零分处理。
十六、鉴定结束信号发出后,立即停止作业,按本文第十四条要求退出鉴定区。严禁将试卷(图纸)、试件、草稿纸带出考场。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,作如下处理:(一)对鉴定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业的,予以警告、记名,扣除该场鉴定得分10% ;对经警告未听的,宣布作业作废,并作详细记录。(二)对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位或将试卷(图纸)、试件、草稿纸带出考场的考生,作出详细记录,将其它作业成果交主管该场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,按作废处理。
十七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鉴定纪律,自觉维护待考区、鉴定区秩序,尊重执考人员。对扰乱秩序、用语言或行为威胁执考人员的考生,取消鉴定资格,作业成果按作废处理,情节严重者,交公安部门依法处治。
